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64條

清算所得之計算如下:存貨變現收入-存貨變現成本=存貨變現損益非存貨資產變現收益+償還負債收益+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收益+其他收益=清算收益非存貨資產變現損失+收取債權損失+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損失+清算費用+其他損失=清算損失存貨變現損益+清算收益-清算損失=清算所得或虧損清算所得-依法准予扣除之以往年度核定虧損額-各項依法免計入所得之收益-各項依法免稅之所得=清算課稅所得前項存貨變現成本之計算準用第三十一條有關銷貨成本計算之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