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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7-3條(刪除)
- 第58條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是否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 第59條(刪除)
- 第60條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者,應由代理人出具承諾書,送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依本法代委託…
- 第60-1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其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除應依本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申報納稅外,該分行之其餘所得應由其總機構依本法第…
- 第61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本細則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應依…
- 第62條(刪除)
- 第63條(刪除)
- 第64條清算所得之計算如下:存貨變現收入-存貨變現成本=存貨變現損益非存貨資產變現收益+償還負債收益+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收益+…
- 第65條清算所得應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課,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於清算所得之計算不適用之。
- 第65-1條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如有當期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
- 第66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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