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86條 法規:所得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稽徵程序 › 第三節 調查 第86條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應掣給收據,並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