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資產淨值、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進行調查。
稽徵機關就前項資料調查結果,證明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情事時,納稅義務人對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0條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
- 第81條該管稽徵機關應依其查核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之核定數額送達納稅義務人。前項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納…
- 第82條(刪除)
- 第82-1條(刪除)
- 第83條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
- 第84條稽徵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達辦公處所備詢。納稅義務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到達備詢者,應於接到…
- 第85條戶籍機關依法辦理戶籍異動登記時,應抄副本分送當地稽徵機關。
- 第86條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應掣給收據,並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
- 第87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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