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54條 法規:所得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第四節 資產估價 第54條 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