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股份有限公司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適用加速折舊者,以採用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折舊方法者為限,其計算方法並適用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適用加速折舊之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採用加速折舊之施工機器及設備,應與其他固定資產分別記載,或於有關資產帳戶及財產目錄標明,並於開始提列折舊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加速折舊證明及公司執照影本一併附送管轄稽徵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