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32條 法規:所得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第三節 營利事業所得額 第32條 營利事業職工之薪資,合於左列規定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一、公司、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預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者。二、合夥及獨資組織之職工薪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資本主之薪資,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