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4條自一百年度起,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符合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海運業務收入得選…
- 第24-5條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
- 第25條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
- 第26條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應以其二分之一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在…
- 第27條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
- 第28條製造業耗用之原料,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者,其超過部份非經提出正當理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予減除。
- 第30條借貸款項之利息,其應在本營業年度內負擔者,准予減除。借貸款項約載利率,超過法定利率時,仍按當地商業銀行最高利率核計。但非…
- 第31條(刪除)
- 第31-1條(刪除)
- 第32條營利事業職工之薪資,合於左列規定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一、公司、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預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
- 第33條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
- 第34條建築物、船舶、機械、工具、器具、及其他營業上之設備,因擴充換置、改良、修理之支出,所增加之價值或效能,非兩年內所能耗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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