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26條 法規:所得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第三節 營利事業所得額 第26條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應以其二分之一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出租影片之成本,得按片租收入百分之四十五計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