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9條 法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相關 第二章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第9條 營利事業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自行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及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繳納稅額,均得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其計入日期為繳納稅款日。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其減除日期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