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4條 法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本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事業或個人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前項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