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第4條 法規: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4條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