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第2條 法規: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2條 債權人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服務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