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第4條 法規: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