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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憲法條文
法規名稱: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條本標準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第2條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第3條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第3條
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第4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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