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第3條 法規: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3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本文所定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