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 第5條 法規:地方稅法通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5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徵收。但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百分之三十。前項附加徵收之國稅,如其稅基已同時為特別稅課或臨時稅課之稅基者,不得另行徵收。附加徵收稅率除因配合中央政府增減稅率而調整外,公布實施後二年內不得調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