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檢查規則 第8條 法規:印花稅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8條 經檢查已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之憑證,檢查人員應在該項憑證適當處加蓋「印花稅檢查訖」(式檥見附件(一))戳記,交還收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