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檢查規則 第3條 法規:印花稅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3條 稽徵機關對印花稅之檢查,除應隨時注意辦理外,每年應舉行重點檢查一次或二次。重點檢查,事先應訂定檢查計畫,包括檢查範圍、檢查期間及檢查人員之分組等,指派檢查人員切實執行之。前項檢查人員,應以稽徵機關編制內熟諳印花稅法規及業務之稅務人員為限,以分組為原則,每組不得少於二人,並指定一人為領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