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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目
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第6條
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第6條
法規:
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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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應以每二月為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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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印花稅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開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得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一))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按期或一次彙總繳納…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除正本外,應備具副本或存根,依序編號,裝訂成冊,以備查驗。其以傳票或帳冊記載代替憑證副…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前,應由立據人加蓋「本憑證印花稅總繳」(格式如附件(二))戳記。該…
第5條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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