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除正本外,應備具副本或存根,依序編號,裝訂成冊,以備查驗。
其以傳票或帳冊記載代替憑證副本或存根使用者,應設置明細帳詳為記載金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