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第5條 法規: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5條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