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第2條 法規: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2條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開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得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一))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按期或一次彙總繳納印花稅。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對各項支出所收受外來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後,於付款時扣取印花稅款,彙總代為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