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印花稅法母法 第9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之承攬契據,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