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其屬漏稅或揭下重用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按應納稅額補足印花稅票。
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依法補行註銷。
其負責人所在不明者,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