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 第六章 罰則
妨害印花稅之檢查者,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
同一憑證違反本法所定情事在兩種以上者,應分別裁定合併處罰之。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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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其屬漏稅或揭下重用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按應納稅額補足印花稅票。
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依法補行註銷。
其負責人所在不明者,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辦之。
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依法補行註銷。
其負責人所在不明者,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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