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 第29條 法規:印花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29條 凡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其屬漏稅或揭下重用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按應納稅額補足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依法補行註銷。其負責人所在不明者,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辦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