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 第23條 法規:印花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23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處理;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除漏稅部分依第一項處罰外,應按情節輕重,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