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經查明或證實各該國並無徵收營業稅或類似稅捐,或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其境內之營業予以零稅率或免徵營業稅及類似稅捐者,適用本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
前項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由代理人支付之進項稅額,如進項憑證載明買受人(抬頭)為該代理人並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得由該代理人申報扣抵。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13-1條
第13-1條
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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