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3條 法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53條 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受處分之營業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前項停止營業之處分,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營業人之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