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7條 法規: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7條 第二條第一項文化藝術活動經認可後,其收入免徵營業稅。第二條圖書出版品經認可後,其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一日施行。第二項免稅實施期間,以五年為限;其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文化部得公告延長一次,並以五年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