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依第二條申請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且其事業及舉辦之活動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者。二、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者。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