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6條 法規: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6條 文化部受理申請後,經會商財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發給認可文書,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項認可文書,應載明認可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