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3條 法規: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3條 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二、從事文化藝術活動或經營圖書出版品出版、進口、批發或零售業務之相關資料。三、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四、其他文化部指定之文件、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