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24條 法規:土地稅減免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減免程序 第24條 合於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於每年(期)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減免原因消滅,自次年(期)恢復徵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