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法規: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土地稅法母法 第三章 田賦 第33條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勘定單季田及輪作田時,應依規定期間,按地段逐筆填妥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申請辦理。各鄉、鎮、市(區)公所應派員輔導或代填申請書。前項申請書由各縣(市)主管稽徵機關印製發交各鄉、鎮、市(區)公所免費供應申請人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