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41條 法規:土地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稽徵程序 第41條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