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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田賦徵收實物之土地,因受環境或自然限制變更使用,申請改徵實物代金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當地徵收實物之農作物普遍播種後三十日內,向鄉(鎮)、(市)、(區)公所申報。
申報折徵代金案件,鄉(鎮)、(市)、(區)公所應派員實地調查屬實後,列冊送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當地糧食機關派員勘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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