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田賦徵收實物之土地,因受環境或自然限制變更使用,申請改徵實物代金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當地徵收實物之農作物普遍播種後三十日內,向鄉(鎮)、(市)、(區)公所申報。申報折徵代金案件,鄉(鎮)、(市)、(區)公所應派員實地調查屬實後,列冊送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當地糧食機關派員勘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