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23條 法規:土地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田賦 第23條 田賦徵收實物,就各地方生產稻穀或小麥徵收之。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土地及有特殊情形地方,得按應徵實物折徵當地生產雜糧或折徵代金。實物計算一律使用公制衡器,以公斤為單位,公兩以下四捨五入。代金以元為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