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田賦徵收實物,依左列標準計徵之:一、徵收稻穀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稻穀二十七公斤。
二、徵收小麥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小麥二十五公斤。
前項標準,得由行政院視各地土地稅捐負擔情形酌予減低。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