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11條 法規:土地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節 名詞定義 第11條 本法所稱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本條定義的名詞 空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