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第7條 法規: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7條 前條所稱主辦查緝機關,依其辦理業務性質區分如下:一、查獲機關:指違規菸酒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主管機關。二、承辦機關:指承辦違規菸酒案件及辦理分獎之主管機關。三、保管處置機關:指違規菸酒物品保管處置之主管機關。前條所稱協助查緝機關,指協助主辦查緝機關查獲違規菸酒案件之機關。 本條定義的名詞 協助查緝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