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一、檢舉人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二、檢舉已發覺違反第二條第一項所列違規菸酒案件。三、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四、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依本辦法發給檢舉人之獎勵金,事後如發現有前項第二款、第四款情事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