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8條 法規: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相關 第8條 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本業所使用之財產與生產設備,應列冊移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之土地及房屋設備,依法移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本公司財物之購置及定製由審計機關事後審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