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本公司出售公股時,有關員工優惠優先認購相關原則,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員工持有優惠優先認購之股票,在二年內不得轉讓。本公司成立時按本公司資本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提撥本公司員工福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