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13條 法規: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相關 第13條 本公司以籌募資金之目的而發行新股時,應報請財政部核定保留發行新股總額百分之十以內之股份,由本公司員工優惠優先承購;其承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