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10條 法規: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相關 第10條 本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人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董事,得不具公務人員身分。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外,依本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前項本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本公司從業人員,不得因其晉用資格之不同而予以歧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