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2條 受託機關(構)人員取樣時,發現酒類內容與查驗申請書所載不符而申請查驗義務人無法即時更正者,應停止取樣。申請查驗義務人應於十四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查驗申請。若發現實際到貨內容或數量明顯不符之異常案件,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其查驗申請,並通知海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