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第14條 法規: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4條 菸製造業者對本標準所規定之有關紀錄,至少應保存至該批成品之有效日期後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