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菸產製工廠之稽核管理制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建立有效之內部稽核制度,以定期或不定期之方式,藉由各級管理階層實施查核,以發掘潛在之問題,並加以合理之解決、矯正與追蹤。二、擔任內部稽核之人員,須經適當之訓練,並作成紀錄。三、應建立有效之內部稽核計畫,詳訂稽核頻率,確實執行且作成紀錄,並追蹤處理與改善。